试用期要求自愿离职怎么办
试用期公司要求自愿离职若处理不当,可能引发两类法律风险,需特别警惕。
1. 丧失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权:例如,公司因“部门缩减”要求您自愿离职,但未提供任何书面理由,您因害怕麻烦签署了“个人原因离职申请”。后续您发现同事因类似情况通过仲裁获得了违法解除赔偿金,但因您的离职申请明确为“个人原因”,仲裁委或法院可能不支持您的赔偿金请求;
2. 未结工资或社保被拖欠:例如,公司要求您自愿离职时承诺“月底结清工资”,但您未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和金额,离职后公司以“工作交接未完成”“存在工作失误”为由拖欠工资,您需额外花费时间精力维权,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足额追回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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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未核实理由直接签署自愿离职申请:部分员工担心“得罪公司”或被“穿小鞋”,未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就签署“个人原因”离职申请,导致后续无法证明公司曾强迫离职,丧失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权利;
2. 拒绝工作交接或擅自旷工:若员工因不满公司要求而拒绝办理工作交接、擅自旷工,公司可能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,反而使员工从“被动方”变为“过错方”;
3. 接受口头承诺后放弃维权:若公司口头承诺“支付额外补偿”“开具良好离职证明”,但未写入书面协议,员工签署离职申请后公司反悔,员工因无书面证据难以维权。
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不确定如何弥补,欢迎及时向我们咨询,我们将帮您评估补救可能性并制定应对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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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试用期延长未经协商一致:若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前未与您书面协商,擅自延长试用期(如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,到期后公司要求再试用2个月),随后以“延长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”要求您自愿离职。此时延长的试用期因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“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且仅能约定一次”的规定而无效,公司以此为由要求离职的行为不合法,您有权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;
2. 离职协议中存在“显失公平”条款:若您在公司胁迫或误导下签署了离职协议,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(如仅支付1天工资作为补偿),且您能证明签署时存在“公司威胁不发工资”“告知不签协议无法办理离职证明”等情形,可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该协议,重新主张合法权益;
3. 您处于“三期”(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)或因工负伤:若您在试用期内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,或因工负伤正在医疗期内,公司不得因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以外的理由要求您自愿离职,若公司无证据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仍要求离职,需承担更严重的违法责任(如支付双倍赔偿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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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要求您自愿离职:您可要求公司提供书面的录用条件、试用期考核标准及您不符合条件的具体证据(如考核报告、工作失误记录等);
2.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(如仅因“部门调整”“领导不满意”等)要求您自愿离职:您有权拒绝签署离职申请,公司若强制解除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;
3. 若您因个人原因确实想离职: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,无需公司批准,但需办理工作交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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