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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残疾人发生矛盾伤害不严重吗

发布时间:2025-12-0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处理与残疾人发生矛盾造成伤害的问题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
1. 残疾人因自身残疾导致伤害扩大的情形:例如,盲人戊与己发生矛盾,己轻微拉扯戊的衣袖,因戊视力残疾无法及时平衡摔倒,导致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重伤(若为普通人拉扯可能仅造成轻微摔倒)。此时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“伤害扩大与残疾的关联度”,若关联度较高,己的责任可能适当减轻(如原本需承担全部责任,调整为承担70%责任),但仍需对扩大后的伤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
2. 残疾人在矛盾中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的情形:例如,肢体残疾的庚遭辛无故殴打,庚用随身携带的拐杖反击,导致辛轻微伤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,若庚的反击未超过必要限度,属于正当防卫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;若反击造成辛轻伤及以上,需判断是否为防卫过当,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需承担减轻或免除的刑事责任。此情形下,残疾人的防卫行为会直接影响责任认定,甚至可能完全免除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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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和残疾人发生矛盾伤害是否严重”的直接回复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等法律条文进行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(2018年修正版)第三条规定:“残疾人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。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。禁止侮辱、侵害残疾人。” 该条款明确残疾人与普通公民享有平等法律保护,矛盾中对残疾人造成的伤害,需与非残疾人受伤害适用同一判定标准(如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),不存在“因是残疾人就自动认定伤害不严重”的情况。若伤害达到轻伤及以上,无论受害者是否为残疾人,加害方均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;若为轻微伤,也需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承担行政责任,并按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等损失。因此,和残疾人发生矛盾造成的伤害是否严重,需严格按法定伤情标准判定,而非因受害者是残疾人而降低严重程度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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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询问的“和残疾人发生矛盾伤害不严重吗”这一问题,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严重。
和残疾人发生矛盾造成的伤害是否严重,需结合伤情程度、双方责任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,并非绝对“不严重”。
1. 若存在伤情达到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中“轻伤”及以上(如骨折、器官轻微损伤)的情况:属于法律上的“严重伤害”,可能涉及刑事责任,加害方需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,同时需赔偿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2. 若存在伤情仅为轻微伤(如表皮擦伤、轻微软组织挫伤)的情况:虽不构成刑事责任,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(医疗费、误工费等),公安机关可对加害方处以治安处罚(罚款、拘留)。
3. 若存在残疾人因矛盾引发自身疾病加重(如肢体残疾者因推搡导致旧伤复发)的情况: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疾病加重与矛盾的因果关系,若存在直接关联,加害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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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与残疾人发生矛盾造成伤害的处理过程中,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可能导致问题恶化。
1. 忽视残疾人伤情,认为“残疾本身就有不便,小伤不算事”:部分人因残疾人存在原有残疾,忽视矛盾中造成的新伤害(如推搡导致残疾人拐杖断裂摔倒造成新骨折),未及时就医或报警,导致后续无法证明新伤害与矛盾的因果关系,加害方可能面临更严重的赔偿责任或法律处罚。
2. 私下达成口头赔偿协议后反悔:矛盾发生后,双方仅口头约定赔偿金额,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留存支付凭证,后续残疾人因伤情加重(如轻微伤引发并发症)需追加赔偿时,加害方以“已私下解决”为由拒绝,导致残疾人维权困难,加害方也可能因未全面赔偿面临诉讼风险。
3. 公开散布残疾人“挑起矛盾”的言论:部分加害方为逃避责任,在社交媒体或邻里间散布残疾人“故意找茬”“碰瓷”等言论,若言论不实,可能侵犯残疾人的名誉权,需承担消除影响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,甚至可能因侮辱残疾人违反《残疾人保障法》受到行政处罚。
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后续处理不当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避免法律风险进一步扩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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